很多当事人都不能正确区分公司与个人的关系,认为公司的财产就是自家的财产离婚财产当然包括公司财产。由此导致当事人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往往就会对涉及公司的问题不能正确处理。比如向法院提出要保全公司财产的请求。
对于当事人的财产保全请求,本离婚律师认为法院是不会准许的。理由是:有限责任公司在民法中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自然人一样是相互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即公司财产。这些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公司开办者即公司股东所拥有的也不是公司的诸如账面资金、办公电脑等具体的财产,而仅是拥有股权。
鉴于上述公司财产的性质,加之婚姻案件法律关系的特性决定了在离婚诉讼中是不能处理涉及案外第三人的财产的。所以当事人请求法院保全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的做法显然损害了公司的财产权,当然不会被法院所许可。正确的做法是向法院申请保全对方当事人名下的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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