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在电话中解答了一位女士关于离婚财产问题的咨询。她与男方分居已经半年。在这半年期间,男方通过小额贷款的方式私自借款并欠下了数十万元的债务。由于男方拒绝偿还,贷款公司便多次骚扰这位女士。由于担心自己在离婚时也要承担偿还责任,于是这位女士打算尽快起诉离婚。
结合这位女士在咨询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不全面,本离婚律师尚不能认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既然该债务是男方私自欠下的,之前这位女士并不知情。加之该债务发生在夫妻感情不和并分居期间,男方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之嫌,所以这位女士可以据此作为抗辩的理由。虽然如此,但还有一种例外情况,即如果男方能够举证证明所欠债务是为了解决生活正常所需,则即便女方不知情也还是有可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综上,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男方能否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所欠债务的原因与用途均与日常生活所需有关,并由此决定这位女士在离婚时是否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分担上述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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