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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 席 律 师​​
该离婚调解方案能否接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53 次浏览 | 分享到:
      这几天,本律师正忙于处理一起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法庭进行的婚姻案件。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由于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都寸步不让,导致案件至今审理了已经半年之久。

      先来简单介绍一下案情。我的当事人刘先生(化名,被告)与对方张女士(化名,原告)于五年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年四岁。婚前,刘先生曾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燕郊的房产,并还贷至今。婚后,双方共同购买小汽车一辆,现已变卖。变卖款项也已用于家庭生活所剩无几。由于刘先生近年来事业不顺,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而女方的事业却大有起色。女方逐渐对男方产生了厌烦的心理,并在一次激烈争吵后抛下孩子与男方开始分居。期间更是对孩子不闻不问,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分居数月后,女方便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将孩子判归刘先生抚养,自己按月支付抚养费1千元,同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除了要求分割男方当年卖车所得款项外,还要求对男方名下房产在婚后已偿还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给予自己一半的补偿。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张女士声称当年购买小汽车时,自己的父母曾借给双方四万元,对此应该共同偿还。对于女方的上述诉求,刘先生除了同意离婚外,能接受的只是子女抚养问题与房屋补偿问题。

      作为刘先生的诉讼代理人,本离婚律师在法庭上经过一番激烈的辩驳后,案件形势逐渐明朗。法院很可能无法支持女方所要求的卖车款与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眼看自己的诉求无法实现,女方现终于提出离婚调解方案:1、离婚;2、孩子归男方,自己应支付的抚养费与男方应就房产支付的补偿款相互折抵;3、其余财产互不追究。对此,刘先生也愿意接受。眼看案件可以顺利结束了,没想到在一旁旁听的女方父母却突然提出了一个新的要求,即在离婚调解笔录中女方所说的话里再加上一句:“夫妻共同债务由债权人另行主张。”

      很明显,对方打算在自己女儿离婚后另行起诉索要前面所说的四万元购车款。听了对方的要求后,刘先生顿感紧张,甚至不愿再接受调解。对此,而本婚姻律师却并不以为然。原因在于:1、通过本案的前期审理发现:对方并没有像样的证据以证明上述四万元的存在,所以对方即便在日后另行提起诉讼也是会被法院驳回的。2、笔录中当事人只对自己所说的话负责,女方说了什么,并不代表男方也认可。

综上,上面的那句话并不能对离婚调解协议造成任何影响,男方可以完全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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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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