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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导致不能生育是离婚赔偿的理由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4 | 727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离婚赔偿问题的女士。这位女士与男方结婚已经五年,由于性格不合,婚后频繁发生矛盾,加之婆媳关系紧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打算离婚。由于婚后连续两次怀孕并流产的经历,致使这位女士丧失了生育能力,所以希望在离婚的同时能够向男方提出赔偿的要求。

对于这位女士的赔偿打算,本离婚律师认为是很难实现的。原因在于:这位女士丧失生育能力的直接原因是其人工流产行为。而该行为并非男方所为,只不过是由其个人或双方共同决定的。关于怀孕后是否选择流产在婚姻法上则属于生育权问题。既然是双方共同对生育权做了处分,则男方不存在侵犯这位女士生育权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这位女士要想提出离婚赔偿必须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有损害后果;

2、有违法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侵权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

本案中,这位女士的情况仅具备上面第一个条件,其与均不符合,所以本婚姻律师认为其无法提出离婚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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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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