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的分居是指双方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开居住,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行为。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前已经和对方分居了很长时间,虽然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管理,但有时却会出现在分居期间一方欠下债务,进而在离婚时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而要求对方分担的情形。对于此类债务,很多当事人都容易认为既然分居了,双方财产各自独立,那么各自欠下的债务也应当由各自承担。
对于分居期间的债务问题是比较复杂的,法院在分割离婚财产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区别对待。本离婚律师以今天接待的一位王女士(化名)的咨询为例仅就对方在分居期间所欠信用卡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说明如下。
王女士结婚已经5年,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从去年开始分居。男方月收入较低,但日常花费在抽烟、吃饭、喝酒上的钱却较多,所以经常欠下信用卡债务。对于这些债务,分居前经常是由王女士负责偿还,分居后则由男方的父母帮助偿还。现男方已经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王女士与其共同分担最近几个月累计下来的信用卡债务共计一万余元。对此,王女士认为双方已经分居,男方的上述债务并没有用在自己及孩子的身上,所以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王女士的观点,本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原因在于:虽然双方已经分居,但男方的花费均属于日常生活开销,并未超出合理范围,所以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依法应该由双方分担。如果男方所欠信用卡债务属于在分居后突然出现的高消费,且有很多笔,对于这种非正常的消费,法律则会将其定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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