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要讨论的是诉讼双方有离婚财产,但不想由法院处理,仅需要解除婚姻关系的特定情形。下面,本离婚律师就以今天刚处理完毕的一个涉外婚姻案件为例说明如下。
先介绍一下案情。我的当事人金女士(化名,被告)与张先生(化名,原告)结婚已经十余年,但双方没有子女。数年前,金女士独自移民去了美国,张先生则在国内生活至今。由于长时间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是双方协商离婚事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1、金女士委托本律师做离婚诉讼代理人,通过法院调解离婚;2、无需法院处理离婚财产及债务问题。于是,在本律师的指导下,张先生向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而本婚姻律师则作为金女士的代理人出庭应诉。
该案今天正式开庭。庭审中,法官照例询问双方有无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没有经验的的张先生作为原告首先回答道:“没有。”轮到本律师回答时,我的回答却是:“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问题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无需本案处理。”看似相差不大的两种回答却有着重大不同,因为金女士在委托本律师时并未明确告知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分割承担方案及是否已经处理完毕,仅告知本律师不需要法院处理。如果本律师也附和男方而声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话,一旦双方日后产生争议,则很有可能造成日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麻烦。法官见到原、被告双方的回答并不一致,于是当场向男方释明了两种回答所可能引发的不同法律后果,而意思则和本律师所分析的一样。男方听明白后马上改口同意了本律师的说法。案件得以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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