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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定一方转移财产的几个常见判断标准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46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很多案件中都存在一方私自转移、隐匿离婚财产的问题。其中最常见的是转移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银行存款,所以本离婚律师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通常会把调查、审查对方银行账户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另一方面,对方当事人在面对我方对其银行账户大额资金去向的质疑当然会百般狡辩,妄图将其行为合法化,以避免被法官最终判定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法官的对于离婚财产转移的判断标准开始发挥作用。总体来说,人民法院的法官们的判断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转出后的真实用途。关于这一点通常都是双方争论的焦点,因为大家都知道:如果自己没有用于正当的婚姻生活,而是被用作它途,甚至被一方以合法用途为掩护,实际上隐匿了起来都是会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严重的会被法院少分或不分离婚财产,所以,这也是法官审查的重点。

2、是否经过对方同意或对方是否知情。既然是双方发生争议的资金,另一方当然否认曾经知情或甚至同意。对此,转移资金的一方往往很难举证,转而将举证重点放在合理用途上。

3、资金转出的时间。如果时间发生在双方关系尚好的多年前,除非数额特别大,否则法官倾向于认为早已用于日常生活,此时转移资金的一方举证责任较轻,质疑追究的一方则需要加大举证力度,说服法官认定对方是在非法转移财产。而如果资金转出时间发生在双方分居后或者起诉前一年的时间,由于距离夫妻感情破裂的时间比较近,法官有理由怀疑一方是在恶意转移财产,此时的举证责任轻重倒转,转出方将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还有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后的诉讼期间实施大额财产转出行为,这么干的法律风险是非常大的,除非具有迫不得已的正当理由,否则很容易引起法官的反感,并最终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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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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