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往往会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各自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对于这份证明的作用很多当事人并不了解,往往认为这是法官用于分割离婚财产的,但这种认识是并不正确。
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办案经验认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主要是用来解决子女抚养费问题的,比如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子女抚养数额,而与分割离婚财产无直接关联。之所以会是这样,因为当事人获得收入后一般不会分毫不差地存入银行,而需要用于日常生活的开销,所以法院在解决离婚财产问题时往往会以当事人银行账户中所显示的存款数额作为分割的依据,而不能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来直接推算当事人名下理论上应有的财产数额。
当然在诉讼中还有一种情况,即收入证明中所显示当事人的收入很高,但调查出的银行存款却很少。这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了,解决办法只有一个,即进一步调查举证。当证据足以证明对方哪笔大额收入没有用于日常开销且对方也无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法官才会予以追究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让对方进行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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