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些当事人喜欢签订各种协议,这些协议中有一种是约定一旦双方离婚,则如何分割离婚财产的。夫妻之间能签到这种协议,至少能说明一点:双方的夫妻感情并不好,只能以金钱来维系。所以签订了此类协议的夫妻应尽快修复感情,否则走到离婚的地步是迟早的事儿。本离婚律师准备以一个案例就此类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简单分析一下。
我的当事人张先生(化名)与妻子结婚已经5年,结婚之初,他的妻子就因为一次夫妻矛盾而要求与其签订一份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协议的最主要内容是:“一旦张先生提出离婚,则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百分之八十归女方所有”。然而,该协议的签订并没有给双方带来融洽的夫妻关系。由于婚姻家庭观念的差距导致双方依然经常发生矛盾。张先生虽然多次想与女方离婚,但顾忌到那份协议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小的财产损失而始终不敢提出离婚。长此以往,张先生承受的精神压力可想而知。对于夫妻感情正逐步走向破裂的现状,女方却有恃无恐,不仅拒绝修复夫妻感情,反而依仗着那份协议而多次威胁张先生。忍无可忍之下,张先生抱着“长痛不如短痛”的想法终于决定起诉离婚。
对于张先生最为担心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婚姻律师认为其违背了法律规定,应该被认定为无效。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先生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所以没必要过多担心。
法院对该案的最终裁判印证了本律师的判断,离婚判决完全抛开了那份协议的约定,平均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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