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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男方有权向女方追偿已偿还的夫妻共同债务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48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王女士(化名,被告)。她与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100万元,并由他们的一位朋友提供担保。后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仅就离婚财产进行了分割,并未对该债务的分担问题进行约定。离婚后,由于债务未及时偿还,担保人便首先偿还了债务。于是,男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女士向其支付一半的债务款项50万元。


对于该案,本离婚律师认为王女士可以拒绝男方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原有的债务因为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已经归于消灭,同时担保人获得了向王女士与其前夫进行追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担保人与他们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担保人发起追偿之前,王女士的前夫并没有代王女士履行任何偿还责任,所以王女士的前夫对王女士并没有追偿权。

基于上述原因,王女士在本案中可以拒绝其前夫的诉讼请求。日后如果担保人向他们双方追偿时再确定债务的分担责任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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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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