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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46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到了一位女士打来的咨询电话。她与男方结婚已经八年,因夫妻感情破裂,正在协议离婚。由于一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男方名义欠下的200万元债务成为双方争议的问题。

原来,男方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公司经营需要资金而向男方的一个朋友借款。写下借条后,其朋友将借款转账至男方名下银行账户,后该款项陆续用于公司经营,但至今未能偿还债务。现在面临离婚,男方认为:既然借条上记载的借款人是自己,且款项也转入自己的账户,所以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男方愿意在离婚后负责偿还,但应该让自己额外多分得同等价值的离婚财产作为偿还债务的资本。对此,这位女士当然不同意。

关于该案中的债务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双方所争执的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真正的债务人应该是公司。原因在于:1、借款用途是公司经营,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2、借条上所记载的借款人虽然是男方个人,但男方的身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借款行为属于代表公司所为的经营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虽然上述债务本与这位女士无关,但这位女士尚未掌握相关证据。比如男方银行账户收到这些钱后的去向是否转账给了公司?再比如债权人、男方及公司未来在法庭上是否承认所借款项用途为公司经营?如果这位女士无法获得这些证据,则其仍有可能会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是这样,解决办法也是有的,即将所借款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后追究男方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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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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