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本离婚律师相信很多的人回答只是“有”或者“没有”,但根据婚姻法的原理来看,正确的答案应该是:“需要区分处置财产的不同原因来做具体判断”。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把夫或妻一方独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因区分为“是否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以当您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发现对方有未经您同意的独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时,可以以此标准进行判断。比如:一方独自去超市买菜准备回家做饭便符合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而一方私自决定将大额存款赠与/出借/投资给他人,或者私自变卖房产的行为便不符合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由于上述区别,法律认为前者属于有权处置,后者则是无权处置。对于无权处置的后果,还要根据第三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而由另一方选择追回财产或者向对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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