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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对方就债务问题所提质疑成立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45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出庭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债务问题的婚姻案件。案情并不复杂,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我方当事人银行账户流水中的一笔20万元的借贷问题。


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张先生在与对方王女士因夫妻感情不和于3年前分居后又因失业而向朋友借款20万元用于日常生活。他的朋友将款项汇入了张先生在工商银行的账户中。张先生则书写了借条一张并在3年的时间里陆续花费了这些借款。后其原来单位向其支付了一笔20余万的补偿金也同样进入该账户中。于是,张先生便将其中的20万元连同2万元利息一并转账还给了出借人。于是银行资金流水中便留下了相关的记录。现双方为了分割离婚财产而对簿公堂,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便对上述资金的进出提出了质疑。认为我方私自转移隐瞒财产。

事实毕竟是事实,为了证明资金进出的合理性,本离婚律师便结合银行账户流水当庭出示了借条、三年来的主要消费凭据。毕竟资金流水的进出情况非常明确,汇款人与收款人都显示的是同一人,即债权人。加上其他辅助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我方所述为真实情况。然而,对方律师却仍然不肯承认,并在发表质证意见时说道:“我们认为所谓借款20万元的进账并非借款,而是男方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男方后来所得单位补偿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两笔资金应该加在一起共同分割。而男方将单位补偿款中的20万元转账给了案外人属于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受到惩罚。”对于这种不顾事实与证据,信口雌黄地质证意见,本律师本想反驳,没想到法官却先发话了:“女方的律师,男方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了资金进出的关联性。你们发表质证意见最好要围绕对方所出示的证据去说,并且在反驳时最好有你们的依据。按照你们的质证逻辑,还可以说男方把钱捐献给国家了呢,但是我能采纳么?”

很明显,法官对女方律师这种毫无根据地猜想式的质证发言很是反感。的确,对方这种质证方式除了浪费庭审时间,毫无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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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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