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一篇文章中,本律师介绍了在离婚诉讼中对未上市公司股票价值的确定问题,相对来说,已经上市公司股票的价值更容易确定,因为可以随时查询股票市场的报价。虽然如此,但本离婚律师在诉讼中发现:由于离婚诉讼是一个持续一定时间的过程,在这个时间段里,双有时又会为该以哪个时间点的市场价格为准发生争议。
对此,以本婚姻律师的办案经验来看,法官通常会在审理到离婚财产阶段时询问双方能否就上市公司股份价值达成一致?如果可以,则将双方一致认可的价格记入庭审笔录;如果不能,则法官会将此问题暂时搁置,待到法庭辩论终结时以该时间点的市场价格为计算与分割的依据。当然法官还有一种办法,即不考虑股票价格,在判决离婚的同时,直接分割股票份额即可。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