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欠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有很多的争论。在本离婚律师看来,引发这个争论的根源就在于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判定欠债一方的主观动机。因为在夫妻关系不和,甚至闹离婚时,有些当事人为了达到多分离婚财产的目的而与亲友串通,恶意制造债务。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一些标准,以便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辨识并确定此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些标准是:
1、一般来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情形的除外。
2、如果夫妻双方主观上不具有举债的合意且客观上不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无理由相信该债务是债务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而设立,则此类债务虽然符合上述第1点的规定,也应属于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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