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律师的多年办案经验来看,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定要先把属于单方所有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开,然后在此基础上分割离婚财产。那么,法官在区分财产的共有与单方所有时的标准是什么呢?本离婚律师认为这个标准主要规定在婚姻法的十七条、十八条与十九条。
一、婚姻法的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婚姻法第十八条主要规定了单方所有财产的情形:
1、一方婚前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另外,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法律中也有一些较为特殊的财产所有权区分标准,需要结合具体离婚案情综合分析后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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