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离婚经济帮助是指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以个人财产给予对方适当帮助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属于婚姻法中的离婚救济制度,并非属于离婚赔偿范畴,但鉴于很多人对此有误解,故本律师将此文章发表于离婚赔偿栏目中,以便于大家在面对此问题时查阅参考。
由上述定义可知:离婚经济帮助应以“适当帮助”为限,那么该如何理解其中的适当问题呢?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处理此类问题的经验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离婚时接受帮助一方确属经济困难。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及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包括没有住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经常有个误解:只要离婚时没有住处就算生活困难,其实不然。举个例子:离婚时法院把夫妻共有的房屋判归一方,由得房一方向对方支付100万元折价款。此时对方就不能以自己离婚无住处而所要离婚经济帮助。因为其所得折价款完全可以用于贷款买房或者租房居住,不属于经济困难。
2、提供帮助方的经济情况。既然法官认为需要在在判决中解决离婚经济帮助的问题,那么接下来必然要考虑提供帮助方的经济能力。如果提供帮助方可以达到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且有富余,则法官会根据富余程度来确定离婚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而且这个数额应以让接受帮助方能达到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为限;
3、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关于这一点,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灵活掌握,最常见的是支付金钱或者提供住房;
4、离婚经济帮助的期限。如果帮助方式为提供住房,则法律明确规定以两年为限。如果是金钱,原则上是一次性的,当然也可以分期支付。对于分期支付的,如果期间接受帮助方经济情况明显好转,则提供方可以随时要求终止。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