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在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庭代理了一起涉及分割公司股份问题的离婚案件。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财产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时一般有两种分割方式:1、直接分割股份;2、作价补偿。那么,这两种分割补偿方式有什么特点,在离婚诉讼中该如何选择呢?对于上面的问题,本离婚律师以在石景山区法院正在处理的这起案件为例进行说明如下。
我的当事人与被告于四年前离婚并去了美国。然而在当初离婚时,被告隐瞒了其在某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百分之九十八股份(价值约600万元)的事实。现在被我的当事人发现了,当然免不了会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这笔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我的当事人选择第一种分割方式,要求直接分得股份的话,好处当然是不必折算价值,可以保证应得财产利益没有损失。而缺点是:如果公司其他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话,自己仍然无法得到股份,而即使得到了股份,作为股东,就有可能要参与公司的经营,耗费时间精力是必然的。如果选择第二种分割方式,要求对自己应得的股份分得折价款的话,好处案件结束时自己已经把应得股份变现,可以自由处理,避免经营公司企业的种种烦恼。但缺点是:在进行折价的公司资产审计评估时会有误差,无法保证按照真正价值的到折价款。
这对上述问题,我的当事人经过权衡,考虑到自己和公司其他股东并不熟悉,且自己身在国外,无法直接参与公司经营,所以选择了后者——要求股份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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