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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李天一强奸案的辩护律师在一起离婚财产案中的交锋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229 次浏览 | 分享到:

曾经沸沸扬扬的李天一强奸案件已经尘埃落定,但通过这个案件相信大家记住了曾经几位参与其中的代理律师。昨天,本律师就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就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与其中一位叫王冉的律师做了短暂的交锋。

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李女士(化名,原告)与刘先生(化名,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而于2013年协议离婚。关于离婚财产问题,双方仅就房产做了分割,同时在离婚协议书的第六条约定:“男方给予女方补偿400万元。”第七条约定:“双方无共同的债权与债务。”离婚后,李女士偶然发现男方隐瞒了其在某公司持有的股份及在十余家银行的存款账户。为此,李女士委托本律师向石景山区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公司股份与银行存款。

昨天是第一次开庭,本律师发现被告找的代理律师竟然是李天一案件的辩护律师王冉。起初本律师很是奇怪:怎么作为刑事辩护的律师跑到婚姻家庭案件里来做代理律师了呢?众所周知:法律系统庞杂,一个律师做业务时间越久应该越偏重或只处理某类案件,像这种从刑事案件跨越到婚姻案件的情况比较少见。可能这位叫王冉的律师恰好也在擅长婚姻家庭领域吧?不管这么多了,反正这种代理行为也是合法的,正常和对方律师过招就是。开庭前期的例行程序走完后便进入了实质审理阶段。法官抛出一个问题让原被告做解释:“为什么在离婚协议第六条当中约定男方要给女方400万元补偿?”

对于这个问题,本律师在开庭前便预见到被告会在法庭上抗辩称:“双方实际约定公司股份与银行存款归被告,所以被告要补偿原告400万元。”没想到,法官也在考虑这个问题。看来本离婚律师有必要解释一下了。于是本律师回答道:“双方是多年夫妻,离婚是男方提出,且离婚后女方要带孩子,故该补偿款是给女方的情感补偿,与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关系。大家可以看到该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了详细的约定,如果该400万元是男方持有的公司股份与银行存款的交换对价的话,双方也一定会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公司股份与银行存款问题,但在离婚协议中恰恰对这两块财产只字未提,可见该400万元只是离婚的情感补偿,与公司股份及银行存款毫无关联。”

本律师解释完后,男方所请的王冉律师开始解释道:“该400万元就是公司股份与银行存款归男方后给女方的离婚财产补偿款。应该把该离婚协议的第六条与第七条结合起来看,第七条约定双方无共同的债权与债务。可见双方已经就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

对于王冉律师的解释,本离婚律师完全无法苟同。理由是:1、男方律师所称“该400万元就是公司股份与银行存款归男方后给女方的补偿”是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从离婚协议第六条的表述来看,根本没有提及公司股份与银行存款,所以,任何人包括法官在没有其它证据支持的情况下都不能将其扩大解释为该400万元是就公司股份与银行存款归男方而给女方的离婚财产补偿。男方律师这种解释基本等于没说,毫无意义。2、男方律师竟然补充解释说什么“应该把该离婚协议的第六条与第七条结合起来看,第七条约定双方无共同的债权与债务。可见双方已经就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更无法让本律师认可了。本案审理的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公司股份与银行存款,这两项财产与债权和债务有啥关系呢?这分明是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男方的律师怎么能拿债权与债务的约定来解释未分割的公司股份和银行存款呢?这种不和逻辑的解释实在出乎本律师的意料,不值一驳!

昨天庭审的结果是:法官接受本律师的申请,决定调查男方的公司股份与银行存款明细。既然法官肯花费精力做调查,凭本律师多年来处理婚姻案件的经验认为:法官已经接受了本律师的解释,认为我方主张的这两项财产的确在离婚时未予分割,并准备在该案中予以追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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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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