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正处理一起涉及保全对方名下公司股份的婚姻案件。其实在涉及离婚财产分割时往往需要将对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而给自己造成损失。具体到该案,由于对方名下存在两家公司的股份,而对方随时可能私自将这些股份转移给他人。为此,本离婚律师在起诉的同时便向法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
递交申请书后,法官在开庭前会找申请方进行谈话。在了解了需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后,法官可以当时做出保全的裁定,并要求申请方提供相应财产做担保。本案中,经本律师的交涉,法官同意让我的当事人提供一套房产作为担保。前提是该房产没有被抵押或负有其它权利负担,本律师于今天将房产证交给了法官暂时扣押。法官在收到房产证后,给本律师出具了交费通知,让我方去农业银行交纳保全费。
交完保全费后,法官会马上采取保全措施,待保全完毕后,法官才会通知对方。至此,全部公司股份保全措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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