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财产问题的吴女士(化名)。她与男方与三年前登记结婚,因夫妻感情不和,吴女士打算起诉离婚。但男方婚前有一套房产一直在出租,每月租金约五千元,均进入男方的工商银行账户,三年下来也是一笔不菲的收入。然而,男方却认为租金收入是自己的个人财产,理由便是:房产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所以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也是其个人财产,与女方无关。
对于男方的观点,本离婚律师不能认同。这是因为我国婚姻法虽然认可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仍为个人所有,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后利用该房产进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则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男方在婚后将个人房产出租便是一种经营行为。这种收益不属于孳息的范畴。再比如:婚前购买股票,婚后炒股所获得的收益也是如此。这些情况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婚后运用脑力与体力进行了经营行为。故基于这种经营行为所得财产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那些婚前个人存款所产生的利息、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的自然升值则因为婚后并没有付出劳动,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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