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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离婚案件中的车辆问题应如何处理?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57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到一个从新疆打来的咨询电话。电话那边是一位母亲为自己的女儿而咨询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这位母亲的女儿于去年登记结婚。婚前,男方出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婚后,这位母亲将自己的积蓄30万元取出并存入女儿的银行账户中,其女儿用该款项购买了小轿车一辆并登记在女儿个人名下。现在,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正在起诉离婚。女方的目标是:房子归男方,车辆归女方,两方互不相欠地把婚离掉。然而,男方却不同意,认为房子本来就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无权要求分割。而车辆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理应予以分割。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这位母亲之所以认为车辆与男方无关是因为双方当初结婚非常仓促,主要目的是为了安慰病危的老人,况且婚后也未在一起生活。所以车辆就是女方家出资买给自己女儿的。

对于这位母亲的观点,本离婚律师起初没听明白——买车问题怎么和草率结婚联系在一起呢?后来才明白——这位母亲太感情用事,不懂婚姻法。之所以说这位母亲的理由是错误的是因为:婚姻法没有任何规定明确:由于双方仓促结婚、婚后未在一起生活的情况下,婚后所得财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婚姻法明确规定的是:婚后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仓促结婚的问题,本来婚姻律师能想到的仅是婚姻法规定将草率结婚作为考量夫妻感情状况的一个因素而已。既然如此,所争车辆又是在婚后取得,故该车辆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分割。

虽然情况对女方不利,但凭本律师多年来处理婚姻案件的经验来看,女方可以换个思路来解决该问题——既然无法保全车辆不被分割,可以主张购车的30万元是女方家庭借给女方的。如果能将30万元成功定性为债务的话,即使离婚时男方就车辆获得了离婚财产补偿,但还需要和女方共同分担30万元债务,鉴于车辆会贬值,车辆补偿款很可能会低于男方最终实际负担的债务,二者相抵后,女方没准能多挽回些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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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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