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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被告向父母借款的证据成立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93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对方隐瞒离婚财产伪造债务的婚姻案件。庭审中,被告声称自己曾向其母亲借款10万元,其中5万元存入被告账户内用于弥补股市亏损,另外5万元在日常生活开销中已经消耗完毕。为了证明所说内容为事实,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1、被告给其母亲出具的借条,内容大致是“于2015924日向母亲XXX借款十万元用于弥补炒股亏损”;

2、被告母亲于2015924日从账户中取现10万元的记录;

3、被告自己银行账户中于2014924日现金存款38千元及转账汇入138百元的记录;

4、被告母亲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对于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本离婚律师认为是无法证明该债务真实存在的,并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全部推翻。具体过程如下:

1、关于借条的问题,本律师认为该借条是子女向父母出具,双方具有利害关系,被告可以随时和自己的母亲书写该借条。同时,借条中所显示的借款人签字仅是被告自己,我的当事人即原告本人并未签字,更不知情,所以该借条根本不能达到被告所谓1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目的。另外,被告在法庭上自认的10万元用途为其中5万元用于弥补炒股亏损,另外5万元用于生活开销。该说法与借条中表述的全部用于弥补炒股亏损存在矛盾,所以该借条是虚假的;

2、对于被告母亲的取款记录,虽然可以说明被告母亲曾于该日期取款10万元,但无法证明将该笔钱借给被告,甚至不能证明交给了被告。所以,我方对被告的证明目的依然不认可;

3、对于被告银行账户中于该日期存入现金的问题。本律师认为:首先,被告刚刚声称其将10万元中的5万元以现金方式存入自己的账户,但记录中所显示的现金存款金额金额仅为38千元,数额对不上。即便加上当日的转账金额也总共是518百元,数额仍然对不上。更何况最后一笔是转账,明显不是被告所自认的现金存款。所以,当日所存入的全部款项均与被告母亲的10万元无关;

4、关于被告母亲出庭作证的事儿,这是最有意思的。当轮到本婚姻律师向证人提问时,本律师的第一个问题是:“你是什么时间把钱借给你儿子的啊?”被告母亲的回答是:“20151019日。”很明显,被告母亲所回答的日期与借条中所载日期及被告所称日期(2015924日)毫无关系。紧接着,本律师又问:“你儿子向你借钱时说明用途了吗?”被告母亲的回答竟然是:“没说,被告是我儿子,我信任他,凭我们的关系,他不用说。他要钱我就给他。”见对方证人如此回答,本律师又追问了一句:“既然你们关系这么好,这么信任他,你为什么还要你儿子给你写借条呢?”听了本律师的追问,被告母亲自感有些不妙,慌乱中答道:“这笔钱比较多,以前他要钱都是12万,没必要写借条。”相信细心的您从对方这位证人的回答中已经发现了最大的问题——借条中分明写了借款用于弥补被告炒股亏损,而被告的母亲却说借款时他的儿子没有说明用途。这说明证人在做假证。

最后,本律师总结道:“被告的上述证据矛盾重重、漏洞百出。无论从数额,还是从时间上看均无法将其母亲所取10万元与被告自己银行账户内的收入款项关联到一起。退一步讲,即使假设该债务存在,被告的借款也未用于日常生活。其中,被告所称从借款发生时的20159月至现在的201511月,短短三个月内被告独自消费掉另外的5万元是明显超过正常生活开销的,故该说法也不成立。所以如果按借条中所显示的用途是弥补炒股亏损的话,该债务也是被告自己的个人债务,与我的当事人无关。基于这些理由,我方认为被告所述内容是虚假的,请法院不予采信。”

听了本律师的质证意见后,相信没有哪个法官敢于支持被告的请求、将其所称的10万元当作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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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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