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通州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案件,其中有一笔双方为孩子积攒的5万元现金分割问题导致双方发生争议。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李先生(化名,原告)与周女士(化名,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积攒了5万元现金打算作为养孩子使用,后双方感情不和而分居。分居后,女方私自将这笔钱转给了自己的亲属用于在老家买房。
我的当事人李先生在委托本离婚律师时谈到了这笔钱的问题。对此,本律师认为:从法律上讲,其实双方对这笔钱的性质约定并不明确,不能简单地认定已经赠与给孩子,也不能直接认定为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双方在法庭上进一步确认。如果双方一致认可为赠与,则钱属于孩子,根据离婚诉讼中只应处理男女双方财产的原则,法院不会在本离婚案件中处理;如果双方一致认可这笔钱只是暂时放在孩子名下,则可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在本离婚案中进行分割。
然而,今天开庭后我的当事人似乎忘记了本律师之前的分析意见,突然提出追究女方私自转移上述钱款的行为。为了维护我的当事人的利益,本律师只好在法庭上解释说这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目的是为了将来养孩子使用。对于本来婚姻律师的解释,不明白其中利害关系的女方表示了认可。至此关于这个问题的解决还算顺利,法官正在考虑在本案中应如何分割该笔财产。但是,我的当事人却插话并补充解释道:“这笔钱是我们给孩子的,女方无权给别人。”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法官听到这话当然会意识到可能引发的法律关系,于是转而向女方求证。结果女方竟也改了口,认为这笔钱的确是给了孩子。于是,法官当即作出决定:“本案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孩子的财产不予处理。”
法庭上,这瞬息万变的情况恐怕只有法官和本律师才能明白。事后,我的当事人万分后悔,但为时已晚。唯一的办法就是李先生再以孩子为原告另行起诉女方向孩子返还这笔钱了。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