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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发生原因的分析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4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连续代理了三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通过总结和分析,本离婚律师发现促成这些纠纷发生的原因往往不单纯是因为对方在离婚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还有其它原因在起作用。下面,本律师对这几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发生的原因做一总结和分析:

1、我的当事人姜先生(化名,原告)与刘女士(化名,被告)于2008年登记结婚。姜先生原本是某公司的股东和总经理,而刘女士则是该公司的会计。结婚后,姜先生逐渐沉迷于炒股并辞去了原来的工作而长期无业。由于股市长期低迷,姜先生不但没有收益,反而连在北京的唯一住房也被变卖并以部分卖房款继续炒股。双方因炒股问题产生矛盾并于去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姜先生抱着愧疚的心情将剩余卖房款的大部分都分给了女方,但未对双方银行存款进行分割。离婚后,女方来到男方住处拿自己的物品时不慎将手机落下。姜先生通过该手机发现女方其实从结婚后长期与三名男性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不仅如此,姜先生还发现由于自己长期脱离公司的日常经营,女方以伪造签名的手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男方名下全部公司股份转给了自己的母亲。原本抱着愧疚心情离婚的姜先生此时的心情可想而知。基于这些原因,姜先生终于下定决心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纠纷,分割女方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而对于公司股份问题因为牵涉到女方的母亲,则需要另案解决。

2、吴女士(化名,原告)与马先生(化名,被告)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结婚。婚后马先生经营着几家公司,而吴女士则带着孩子长期在加拿大生活。两年前,马先生被确诊患有严重的肝病并做了肝移植。手术后,马先生突然提出想离婚,同时声称自己由于严重疾病已无力经营公司,在2013年便将公司关掉了。如果吴女士同意离婚则可以获得北京的一套房产加现金400万元。吴女士虽然不愿意离婚,但考虑到男方的身体状况及男方给出的离婚财产补偿条件而于去年回国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后,吴女士偶然得知男方在办理离婚手续的第三天便和一位相当年轻的女士登记再婚,而且还为其买了一套价值数百万的房产。对此,吴女士不仅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而且鉴于男方命悬一线的身体情况及其再婚对象的动机不纯,担心一旦男方故去,全部遗产便会落入其它女人手中,自己的孩子什么也得不到。为此决定委托本律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而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调查发现男方根本没有关掉公司,而且公司经营的非常不错。就这样,我方已于上周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正式递交了起诉书。

3、我的当事人冯女士(化名,原告)与杨先生(化名,被告)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活并不幸福,男方不仅在财产问题上处处斤斤计较,而且还对冯女士频繁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不堪忍受的冯女士与男方于去年协议离婚。离婚时鉴于男方不肯公开自己的财产情况且其咄咄逼人的态度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于是双方约定“婚后家庭富余收入已被男方全部投资,待获得收益后由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支持和帮助。”然而,离婚后男方并未善罢甘休,不仅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而且三天两头地找茬以财产是自己的为由向女方索要各种大到手机,小到指甲刀的物件,稍有迟延便破口大骂。发现离婚后仍无法获得清静生活之后,冯女士便委托本律师以离婚协议约定不清、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分割为由向朝阳区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从上面三个案例可以看出: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发生有时不单纯是对方隐瞒离婚财产导致。毕竟离婚后大家都希望忘记过去的不愉快,重新开始生活。但当发现自己仍在受之前婚姻的影响,且无法摆脱或克服这种心理认识,甚至意识到对自己或子女未来的生活也会造成不利影响时,选择在当下就面对并尽早解决的态度便促成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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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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