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的代理。该案情况大致是:冯女士(化名,原告)与孙先生(化名,被告)于去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就财产问题约定:1、位于海淀区的一套房产归女方;2、离婚后半年内,男方向女方支付离婚补偿款400万元。离婚后,双方如约履行了上述约定。然而,冯女士又发现男方在离婚时隐瞒了价值约1000万元的房产二套。为此,冯女士委托本离婚律师帮助其追究这些财产。
虽然冯女士决定起诉,但总是担心一个问题,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会撤销离婚协议中已分割的离婚财产,然后将全部离婚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对于冯女士的担心,本离婚律师认为大可不必,理由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该案中,冯女士仅是对离婚协议书中未涉及的被男方隐瞒的财产请求法院进行分割。而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到的财产分割方案由于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这部分财产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所以这部分的财产分割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应当予以认可,不会撤销并参与重新分割。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可以预见该案的结果是:冯女士在得到位于海淀区的房产和400万元离婚补偿的基础上,还可以依法分割被男方隐瞒的其余两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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