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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放弃财产就不用承担债务了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7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代理了一起离婚时一方认为自己只要放弃了财产就不用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

马女士(化名)与我的当事人周先生(化名)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购房资金中有双方共同向周先生母亲借来的50万元。现马女士迫切要求离婚。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马女士表示自己可以放弃该房产。于是,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全部归男方,但未约定债务的分担问题。离婚后,周先生的母亲持双方所写的50万元借条并以双方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偿还借款。对此,马女士认为:1、自己在离婚协议书中已经与男方约定放弃了房产,所以购房所借的50万元也应该由男方自己偿还;2、原告与男方是母子关系,自己与男方已经离婚,剩下的债务是他们母子之间的问题,与自己无关。

对于上述案件,本离婚律师认为:虽然女方放弃了财产,但仍需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根据法律理论:属于自己的权利原则上可以选择放弃,但义务是不能自己给自己做免除的。在该案中,双方借款用于购房,并共同写下借条,该借款明显是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马女士放弃房产的行为属于处分自己的权利,合法有效。但自己放弃财产权利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免除自己的义务(向周先生母亲借款所产生的债务)。有权免除其义务的应该是周先生的母亲,因为她才是该义务所对应的权利人。作为债务人的马女士与周先生均无权自我免除。加上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也未对该债务的承担做出任何约定,而母子关系也不是免除马女士债务的抗辩理由,所以马女士肯定要与周先生共同承担还债的义务。

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全部由周先生承担,也不能成为马女士拒绝还债的理由。因为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签订的,除非债权人知道并明确表示同意,否则不能对抗债权人。这种情况下,马女士仍应该首先与周先生共同还债,然后再根据离婚协议中有关债务承担的约定向周先生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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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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