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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夫妻财产协议为何无效?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209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成功办结了一起涉及夫妻财产协议效力问题的离婚案件。我的当事人王先生(化名,原告)与郑女士(化名,被告)于2008年登记结婚。结婚时,男方为了安慰女方并表示要与女方白头偕老的决心而签下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约定:一旦离婚,则包括房产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女方所有。然而,双方婚后的生活并不美满,由于性格不合而经常吵架。2013年,双方正式分居。今年5月初,王先生正式委托本律师向丰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郑女士虽然表示同意离婚,但拿出当年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要求按照该协议执行——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自己。

对于郑女士的要求,本离婚律师并不认可。理由是:该协议虽名为“夫妻财产协议”,但其内容却是以离婚为条件,因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所以当事人依法可以反悔。现我方并不认可该协议,故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此,我方请求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对全部离婚财产重新予以分割。具体法律依据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判决。”

最终,丰台区法院采纳了本来婚姻律师的代理意见,在今天判决离婚的同时,没有认可该“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而是平均分割了全部离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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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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