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造成判决后难以执行,所以需要提前申请对涉案离婚财产进行保全。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做离婚财产的保全时,除了需要提供相应的财产做担保外,申请人还需要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保全费。
本离婚律师凭多年处理房产保全的经验认为,法院在确定保全费是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来收取的。一般来说,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按件收取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五交纳。同时,保全费的最高上限为5000元。也就是说:被保全的离婚财产价值再高,保全费的数额也不会超过5000元。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