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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请保全离婚财产需要交纳多少保全费?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7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些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造成判决后难以执行,所以需要提前申请对涉案离婚财产进行保全。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做离婚财产的保全时,除了需要提供相应的财产做担保外,申请人还需要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保全费。

离婚律师凭多年处理房产保全的经验认为,法院在确定保全费是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来收取的。一般来说,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按件收取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一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五交纳。同时,保全费的最高上限为5000元。也就是说:被保全的离婚财产价值再高,保全费的数额也不会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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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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