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化名,原告)与张先生(化名,被告)因感情不和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结婚时双方共同居住在张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两居室房屋内,王女士的父母曾以转账方式出资15万元用于装修该房产。为此,王女士主张该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向其父母偿还。
作为张先生的代理人,本离婚律师不能认同王女士的该项诉讼请求。理由是:当年双方并未与女方父母约定为借款,故该款项的性质应该是赠与而非借款。现在该装修款项已用于装修并附着在前述房屋内。所以,在离婚时张先生仅有义务将属于离婚财产的折旧后的装修价值折价补偿给王女士一半即可。
虽然,王女士并不认可本律师的辩论意见,但由于其无法证明上诉装修款来自于向父母的借款,所以法院最终驳回了王女士的该项诉讼请求,仅就装修部分的折旧后价值的一半——2万元补偿给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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