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财产中涉及公司股份分割的问题是比较复杂的。很多当事人不明白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达到诉讼目的。本离婚律师以曾代理的一起婚姻官司为例说明如下:
冯先生(化名,原告)与我的当事人李女士(化名,被告)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冯先生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占有51%的股份。2010年,冯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我的当事人李女士认为该公司比较有潜力,希望在离婚时能分得公司股份。
对于李女士的要求,本律师认为:首先,冯先生在公司所拥有的股份是在婚后取得,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是关于公司股份在离婚时的分割方式问题。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双方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及女方的利益。分割方式上可能会涉及实物分割与作价补偿两种。本案中,如果采取作价补偿的方式,则应首先对公司股份进行作价,评估出男方所拥有股份的实际价值。然后由男方在离婚时获得股份并同时给予女方一半以上的补偿。但鉴于李女士想要直接获得股份,所以在该案中要征得其它股东的同意。此时,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其它股东同意购买,则李女士只能分割出售股份后的所得价款。只有在其它股东拒绝购买股份时,李女士才可以获得股份。
本案中,经过一些列复杂的程序后,其他股东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为此,我的当事人李女士最终如愿从男方所拥有的公司股份中分得了一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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