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财产问题的钟女士(化名)。她正在和男方就离婚进行谈判。其中有一个涉及车辆的问题一直困扰着钟女士。原来,男方婚后经营着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期间男方以公司的名义分别购置了5台车,目前市值约100万元,其中一辆一直由钟女士使用。现在双方即将离婚,钟女士认为车辆,尤其是自己一直在使用的这台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要求在离婚时将车辆分给自己,其余车辆按市场价值由男方给予补偿。
对于钟女士的想法,本离婚律师不能认同,因为车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不能被分割。原因是: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上属于和你我一样的民事主体,它有权利拥有自己的财产。所谓:“这个公司是我的。”这类话在法律上并不准确。准确地说应该是:“我在这家公司持有多少股份。”由此可见,该案中的男方对公司所拥有的财产权益应该是其所持有的股份,所以,钟女士在于男方离婚时有权利分割的只是这些股份,而不是公司名下的车辆。
那么男方所持有的这些股份价值几何、钟女士该如何分割这些股份呢?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大体来说应该是公司的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出男方所拥有股份的真实价值。然后以公司其它股东同意为前提,由钟女士分得男方所拥有股份的一半而成为公司股东。假设其它股东不同意钟女士成为公司股东,则要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钟女士应分得的股份,然后将股份的变现资金交给钟女士。
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钟女士或者分得股份,或者得钱。无论如何都与公司的车辆扯不上直接关系。车辆仅是在计算公司资产净值时的一个计算因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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