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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谈“夫妻财产协议的内外效力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88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在有很多夫妻会对婚前、婚后的全部或者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并达成《夫妻财产协议》。该协议在双方离婚并分割离婚财产时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本离婚律师认为此类协议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该文件的作用,我们有必要从其效力方面进行一些说明。

一份合格的《夫妻财产协议》往往具备两方面的法律效力,即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所谓对内效力是指对夫妻双方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对外效力则指该协议对夫妻之外第三人的效力。由于二者的生效条件不一样,所以产生的效果有着很大的区别,尤其是在对外效力方面往往出现和第三人的争议。

在对内效力上,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双方签订后即可起到约束双方的效力。夫妻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可以直接按照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处理。

在对外效力上,婚姻法则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只有在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才可以负债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而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夫妻财产协议》才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债务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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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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