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律师处理离婚财产的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一方购买人身商业保险的情况。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由于购买人身保险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此类保险具有财产价值的属性,所以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实践中,法官处理此类问题的原则是:由购买保险的一方给予对方补偿。但是,本离婚律师发现法官在具体计算补偿额时所依据的标准却可能有如下两种:
1、以保险合同在离婚时的现金价值为标准进行计算和补偿。比如,男方在婚后累计交了5万元保险费,而离婚时的现金价值是3万5千元。那么应该由男方向女方补1万7千5百元。
2、直接以所交的全部保险费为依据进行补偿。这种方式最简单,比如男方婚后累计交了5万元保险费,则在离婚时由男方补偿女方2万5千元。
很明显,两种补偿方式有很大的区别。由于目前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法官采取任何一种方式都不能算错判。既然如此,本律师建议您在离婚案件中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尽量向法官阐述自己的理由,让法官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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