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恋爱期间所赠的财物在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75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今高消费婚恋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而在交往中给予对方的财物是否应该返还的问题也自然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虽然这些财物不属于离婚财产,但其也往往和婚姻存在很多联系,且这种诉讼正逐渐增多,法院也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去处理,所以本律师结合实际经办的案例给大家讲讲。

首先,本律师介绍一下曾经在丰台区法院办理的二起案件:

1、董先生(化名,原告)与赵女士(化名,被告)于2010年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相识,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在一起。然而在是否需要重新购置婚房的问题上双方发生了争议。期间,董先生为了劝说赵女士放弃购置婚房的念头,并以赵女士个人贷款购买的一套房产作为婚房而多次帮助赵女士偿还贷款,累计向赵女士的银行账户内汇款33万元。然而,双方最终还是分手。分手后,董先生多次找到赵女士要求其返还33万元,却均被赵女士以赠与为由拒绝。为此,董先生委托本离婚律师向丰台区法院提起诉讼。

2、张先生(化名,原告)与我的当事人谭女士(化名,被告)也是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相识进而确立了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张先生为了取悦于谭女士而多次为其购买衣物、香水等,累计花费22千元。后谭女士提出分手,张先生便起诉至大兴区法院要求谭女士返还所购衣物饰品。

在上述案件中的男女双方均是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在这一点上是相同的。但是二个案件最明显的区别是:作为普通工薪收入的董先生与张先生赠与给女方的财产数额相差很大,而且董先生赠与的目的直接和结婚相关。相比较而言,张先生的对女方的赠与是为促进感情、表达心意为直接目的的一般财物馈赠。

正是基于这些原因,二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丰台区法院支持了董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赵女士返还男方赠与的33万元。而大兴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让女方返还所购买的衣物饰品的诉讼请求。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