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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能以车辆被抵押并负债而不给对方车辆补偿款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65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婚姻案件。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何女士(化名,被告)与苏先生(化名,原告)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大众CC小汽车(目前市场价16万元)。该车登记在何女士名下且一直由何女士使用。男方则有股票、存款等价值约70万元。2010年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至今,男方起诉离婚,我的当事人何女士也同意离婚。

在开庭前,本离婚律师结合所掌握的证据给何女士估计了一下法官对离婚财产分割部分的判决结果,即:1、由于车辆登记在何女士名下并由其使用,根据方便生产、有利于生活的分割原则,该车辆应该判给女方。同时,何女士要给对方折价款8万元。2、关于男方名下的股票、存款原则上一人一半,男方应该给何女士补偿款35万元。双方相互一折抵,何女士可以净得27元。这是最低的所得,因为还没有考虑照顾女方的因素。这个结果明显有利于何女士,但何女士仍不甘心,希望针对车辆不给男方任何补偿。对此,本律师只能告知:“1、车辆在车管所有备案,男方也知情,你隐瞒不了。根据婚姻法规定,肯定要给对方车辆补偿款,除非男方自愿放弃。但凭本律师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及对男方的初步了解来判断,男方肯定会要车辆补偿款,甚至要争夺车辆所有权。”何女士仍不甘心,并在今天的庭审中弄出一个自以为聪明的办法,让本律师措手不及。原来,庭审中看到男方直接索要车辆时,何女士突然提出:“车辆已于一个月前抵押给了朋友而借款20万元。”对此,法官马上盘问:“去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了吗?”何女士的回答是:“没有。”好在今天的时间比较紧,法官没有继续盘问,只是交代了下次开庭前粗腰准备的材料后便宣布休庭。

庭后,本律师给何女士分析了一下她这个办法可能引起的后果: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假设下次开庭时何女士拿出借款20万元的凭据,比如银行汇款单据,则可以判定何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了20万元。对此,如果主张在一个月内又消费掉了是不可能得到法官的认可的,法官仍然会认为20万元在何女士手中。那么,判决离婚时该20万元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即要给男方10万元。同时,即使车辆在车管所办了抵押登记,法官依然会判车辆归何女士,并按目前价值判决补偿男方一半8万元。加上男方就股票、存款补偿给何女士35万元,该离婚判决的实际结果是何女士净得17万元。比何女士不提抵押车辆而借款的结果少得10万元。之所以可能会这样,是因为法官只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债务,应该由债权人(本案中是何女士的朋友)另案起诉双方偿还20万元,也就是在另案中,男方再把多得的10万元退回来。由此可见,何女士主张车辆已经押给了朋友而借款20万元的结果根本达不到不给男方车辆补偿款的目的。相反,很可能在离婚后还要再麻烦朋友打一场民间借贷纠纷的官司才能把本可以不出现在本案中的钱要回来。实在是多此一举。好在这次开庭时何女士还没来得及拿出所谓的借款证据,下次开庭就别提了,否则绝对不会有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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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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