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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确定返还彩礼责任主体问题的探讨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52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返还彩礼问题的当事人。这个案件非常建简单,因为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双方尚未登记结婚,彩礼理应返还。但由此却牵扯出另外一个问题,即应当有谁来返还?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有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既然是男女双方打算结婚,返还者当然是女方。对于这种观点,本离婚律师并不认同。但要想回答好这个问题并不简单,需要首先要明确明确彩礼的性质并分清彩礼的范围,然后才能回答彩礼的返还主体到底应该是谁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要来给彩礼确定个范围,这就不能不说说彩礼的起源。彩礼习俗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目前比公认的包括彩礼在内的一整套婚姻制度的正式确立时间为西周时期。而那时的婚姻制度一整套封建礼仪等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到家庭的问题上,在西周时期明确了男权至上,女性从属的等级秩序。在男性家长说了算、一切财产都属于封建家长的家庭内部,儿女的婚姻理所当然地也要由打算结亲的男女双方家长来决定。同时,鉴于当时女性地位不独立,从出生至死亡皆从属于男性,所以女儿结婚后理所当然地便成了男方封建大家庭的成员,甚至连姓也要从夫姓。民间也就有了“出嫁”和“迎娶”的说法。这种制度导致当时的人们形成了嫁出女儿的一方比较“吃亏”的观念,毕竟养大了的自己的女儿突然成了别人家的成员。为此,女方家长很自然地希望在自己女儿出嫁时能得到补偿。最不伤和气且简便的补偿方法便是由男方家长给予女方家长财物。而在周代关于婚姻问题上也就形成了包含这种财物给付的婚姻“六礼”制度,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的“纳征”就是指男方家长在迎娶前要向女方家长交纳彩礼,算是给予女方家长的补偿。至此,我们可以看出彩礼的本质了——彩礼制度的其实就是一种男方家庭迎娶女方时,给予女方家长的补偿,无论女方家庭是否富裕,都摆脱不了这种女儿与彩礼之间的交换关系。而且这种交换并非由结婚的男女双方来实施,而是由双方家长来操办。所以,最正式的彩礼的转让过程应该是由男方家长给予、女方家长接受。可见,这笔财产并不属于结婚的男女双方,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以上就是彩礼制度的起源与本质。

在明确了彩礼制度的起源与本质后,鉴于当今社会中人们对于彩礼的混乱认识,我们还有必要把这种延续千年的古老制度与当今社会中男女双方婚前发生的其它财物往来问题区分开。比如:男女交往期间互赠的礼物(贵重的诸如房产、车辆)、经济帮助、男方父母第一次见到女方而给女方的见面礼、“改口费”等都不是彩礼。对于这些财产是否要在分手时返还的问题应该按其它法律来处理,不在本文讨论之列。区分开这些经济往来行为后,我们可以看到真正的彩礼仅指以结婚为直接目的、男方家长给予女方家长作为交换其女儿出嫁的补偿财物。这种财物的移转和占有虽可能由于现代人不严格遵守古老传统而直接发生在男女双方、男方家长与女方之间,但从彩礼的本质、支付和接受彩礼双方的真实意思上讲,均不妨碍双方家长在法律上成为彩礼的支付者与接受者。既然如此,一旦婚约被解除,则返还彩礼的主体无疑应该是女方的家长。至于女方直接接收后私自占有、按女方家长意思直接占有,还是女方家长接受后又交给了女方或男女双方,则属于非法占有或转赠的问题,此时由于该财物已经不再是彩礼,所以应该按其它法律的规定来解决。

从上面的分析还可以看出另外一个问题,即彩礼不属于离婚财产,应当在离婚案件之外解决。很多法院在实践中不顾彩礼的本质属性,在离婚案件中一并解决是罔顾事实、违背法理的错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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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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