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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私自借款所欠债务在离婚后该如何负担?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76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律师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即便夫妻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或签订离婚协议加以约定,也只能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而夫妻双方均负有连带偿还责任。

以本律师曾经代理过的一起离婚案件为例:马女士(化名,原告)与林先生(化名,被告一)原本为朋友关系。某日,林先生以自己家庭生活需求为由向马女士借款25万元。 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并约定一个月后偿还后,马女士将25万元以转账方式汇入林先生的银行账号。然而,一个月后,当马女士向林先生索要借款时,林先生却以自己与妻子离婚,全部离婚财产都归了妻子,自己无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借款。

为了追回借款,马女士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中,本律师便将林先生与其前妻王女士(化名,被告二)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就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当然,林先生的前妻强烈反对,认为债务是林先生私自所欠,自己不知情,而且也与林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婚姻关系期间所欠债务一律由林先生偿还。”所以自己没有还债的责任。

法官正是按照前面所述的法律规定对于该案进行处理的。最终,通州区法院判决由林先生与前妻王女士共同偿还向马女士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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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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