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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离婚案中的银行存款应该从何时起开始审查?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238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离婚案件中为了正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往往会涉及到查询银行账户的问题。而关于应该从何时起开始追究一方的银行存款去向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造成法官在审查当事人银行存款采用的时间标准不一。有的从起诉离婚之日起审查,有的是从分居之日起审查,还有的法官从开庭审理时向前推一年进行审查,甚至还有少数法官会从结婚之日或只审查截至开庭时的账户余额。很明显,不同审查时间会造成不同的离婚财产分割结果,而且差异很大。那么,法官在审查银行存款时应该采用哪种时间标准呢?本离婚律师认为应当以公平原则为大前提,而后再根据具体案情审查的时间标准。下面以本律师曾经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为例说明如下:

胡先生(化名,原告)与我的当事人张女士(化名,被告)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各自都有存款。2013年因感情不合而分居,20154月,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涉及到银行存款问题时需要双方回去查账。于是法官宣布休庭并交代双方各自到银行打印自己的银行存款明细,起始时间是向前推一年。由于男方收入较高,作为张女士的代理人,本律师怀疑男方早就在转移存款,所以本律师马上提出异议并请求法官指定双方从分居时开始打印存款明细。理由是:既然双方在法庭上一致认可因感情不合而从2013年开始分居,加上各自管理银行存款,所以双方的存款从分居时起已不再用于共同生活,从分居时审查双方的银行存款明细才能真正查清是否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法官见说得有理,便批准了本律师的请求。

事后该案的进展印证了本律师的请求是非常正确和及时的。再次开庭并看到男方的银行存款明细后,本律师便发现男方从2013年双方分居后的短短2个月时间内便将30余万元的存款私自转给了自己的母亲。如果从一年前,也就是2014年开始审查是根本无法显示出这笔存款的。虽然男方认为这笔钱是偿还婚后向父母的借款,但因没有证据支持而无法成立。最终,本律师为张女士成功追回了该笔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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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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