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分割离婚财产时有时需要处理一方所持有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份。这个问题在离婚案件中相对比较复杂,因为在分割此类股份时往往会牵涉公司其它股东的利益。本离婚律师为您讲解一下法院的在处理此问题时的基本方式:
一、直接转让股份。
1、如果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将一方所持股份转让给对方的,还需要经过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它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后,法院才会将股份判归另一方。
2、如果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将一方所持股份转让给对方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法院视为同意转让,离婚案件中的另一方仍然可以获得股份。另外,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将股份出售给其它股东后,法院将所获得的资金在离婚双方之间进行分配。
二、作价补偿。
持有股份的一方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协商日为基准日,参考实缴出资数额与公司盈亏现状等多种因素确定股价,必要时也可以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股价确定后由持股的一方给予对方价值一半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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