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准备节后即将开庭的一场离婚官司,本律师今天与当事人刘女士(化名,原告)一起准备有关离婚财产的证据。
由于刘女士的收入基本上都在日常生活中消费了,为了对抗男方在诉讼中可能提出的、对刘女士某些大额消费的质疑,所以刘女士准备了相关的消费票据作为证据。其中有一项证据是刘女士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花费了4万元的发票,但是该发票的付款人却开成了刘女士的所在单位。原来,刘女士在交纳学费时误以为单位可以报销,所以将发票抬头写成了自己单位,但实际上单位以不符合内部规定为由拒绝予以报销。
对于这种发票抬头开成单位、却用以证明夫妻财产被日常消费掉的证据,法官一般是不会认可的。因为法官有理由认为:该笔开销并非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来自于单位,或者至少单位是可以报销的。
既然如此,本离婚律师认为刘女士需要进一步提供辅助证据。最直接的办法是让单位出具证明,以证明该学习费用由刘女士个人交纳且单位不予报销。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学习费用参加各种培训的花费,法院一般会将其定性为日常生活中的正常开销,消费的一方是不用在离婚时给对方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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