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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生效离婚判决遗漏应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申请再审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201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离婚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财产问题的蔡女士(化名)。她与前夫于2013年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决离婚。然而,由于其前夫隐瞒了一套私自在燕郊购买的房产,所以在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中没有提及。蔡女士发现后便与前夫协商,没想到对方却以法院早已判决离婚并且离婚判决书中没有把该房产分给蔡女士,所以蔡女士无权再要求分割而拒绝。看着手里的离婚判决书已经生效,无法提起上诉,而蔡女士认为遗漏房产的责任在法院,因为法院在审理时没有查清对方名下的财产就作出判决,所以蔡女士打算申请再审。

其实有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离婚后都会遇到与蔡女士类似的问题,但这并不一定是法院的责任。经常是因为当事人自己在诉讼时不注意合理运用离婚财产证据的举证质证手段造成的,而法律规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要承担举证责任,并对举证不能的后果负责。所以,蔡女士认为责任在于法院的想法是不对的,以这种理由申请再审肯定会被法院驳回。另外,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能对在离婚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问题申请再审;而对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另行起诉。

听了本律师的解释后,蔡女士才放弃了申请再审的念头并委托本律师另行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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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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