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到了一个来自新疆的离婚咨询电话,咨询者是一位女士。原来,这位女士与男方在相互了解不够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仓促结婚。由于性格不合,婚后双方频繁发生矛盾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是,女方打算同男方协议离婚。男方虽然同意离婚,但要求女方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6万元及价值1万元的黄金饰品。这位女士当然不愿意,但咨询了当地的一些律师后得到的答复都是:6万元彩礼要部分返还,黄金饰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分。不甘心的这位女士于是又打电话咨询本律师。
对于新疆地区一些律师的观点,本离婚律师并不认同。首先,关于6万元彩礼的问题。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时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形只有: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由于本案中并不具备这些情形,所以这位女士不必返还。其次,关于1万元黄金饰品的问题。由于该黄金饰品不属于彩礼,所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的确应当作为离婚财产来分割。但是,根据本律师多年来处理离婚案件的实践经验认为:一般当事人很难找到证据向法院证明此类物品的存在,所以即使这位女否认黄金饰品的存在,恐怕男方就无法证明了。其结果只能是法院认为男方举证不充分、无法确定黄金饰品是否存在而不予分割。
综上,这位女士根本不用担心上述的问题,直接向法院起诉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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