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离婚判决生效后,如果一方迟延履行判决中有关离婚财产分割或补偿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然而,目前我国法院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关于计算加倍利息的方式却千差万别。导致上述法律规定在适用中出现混乱。为此,2014年6月最高法院发文对此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解释。本离婚律师在此为您做一些相关解读。
首先,关于加倍部分利息的计算起始时间为自离婚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离婚判决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离婚判决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离婚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比如:离婚判决规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补偿款100万元整。”那么计算加倍利息的起始时间即为判决生效后加七日履行期间后的第二天。
其次,关于加倍部分利息的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关于在强制执行离婚判决时计算加倍利息的具体公式为:加倍部分利息=尚未清偿的离婚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总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比如:2015年1月1日生效的离婚判决规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补偿款100万元整。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在2015年6月9日才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支付了上述补偿款。而被告应支付的加倍利息应当是:1,000,000元×0.000175×145天=25,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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