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本律师在东城区法院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双方最大的争议是婚后共同签订的《婚姻保证书》。原来,肖先生(化名,原告)与葛女士(化名,被告)在2008年登记结婚后曾共同写下一份《婚姻保证书》。大致内容是:婚后要忠于婚姻及对方,不得有家庭暴力、婚外情。其中最主要的一条是:“发生矛盾要积极化解,不得提出离婚,否则提出离婚的一方要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二人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并于2010年开始分居至今。虽然双方都希望尽早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但顾及到那份《婚姻保证书》的约束力,谁也不愿首先提出离婚。2014年10月,双方再次因为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争吵中葛女士甚至动手打了肖先生的母亲。于是,肖先生痛下决心,决定委托本律师提起离婚诉讼。
对于这种夫妻之间约定“提离婚者净身出户或者赔偿对方”的离婚案件,本离婚律师曾处理过多起。处理的结果都是法院在离婚判决中认定此类约定无效。原因是:
1、该约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本案中,肖先生与葛女士的这份协议中以失去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为要挟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限制了离婚自由。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的协议由于违背了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所以也是无效的。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本律师帮助肖先生让法院否定了上述《婚姻保证书》的效力,肖先生不仅如愿离婚,而且分得了其应得的那份离婚财产。
虽然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早就对此类协议的无效性同意了认识,但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人因为不懂法而继续忍受着这种无效协议的“约束”。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