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收到了一份来自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判决书。通过该判决,我的当事人陈女士(化名,原告)成功向 第三者王女士(化名,被告)追回了其夫擅自赠与的50万元。案情大致是:陈女士与其夫张先生(化名)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张先生做生意挣了不少钱。2010年,张先生结识了王女士。王女士在明知张先生有妻子的情况下仍与其发展为情人关系。2012年,王女士以给在老家的父母购房为由向张先生要钱。而张先生为此一次性赠与王女士50万元。2014年10月,陈女士得知丈夫在外面有情人的事情并发现了该赠与事实。为此,双方开始分居至今。为了向第三者讨回该款项,陈女士委托本离婚律师向海淀区法院以赠与行为无效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小三”王女士返还50万元。
庭审中,被告王女士的代理人认为张先生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知道自己赠与行为的性质,且该款项是在王女士的协助下由张先生自己挣的钱,与其妻子陈女士无关,所以不同意返还。
对此,本律师认为: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 …”所以,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取得的收入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张先生在外面做生意所得符合上述规定,故该50万元是陈女士与张先生的共同财产。其次,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张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50万元无偿赠给第三者绝非为了日常生活所需,更不可能经过妻子陈女士的同意。同时,作为第三者的王女士在明知陈女士得知此事绝不会同意的情况下仍然收取该款项的行为也不属于善意取得。另外,其与张先生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无疑破坏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及公序良俗,理应受到谴责。
由于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海淀法院很快便做出了判决,要求第三者王女士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全部款项。该案已经告一段落,接下来本律师将在陈女士与其丈夫张先生之间的离婚诉讼中为陈女士能够多分离婚财产而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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