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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成功纠正一起朝阳法院的离婚错案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218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拿到了一起因朝阳法院一审对离婚财产分割出现错判而被三中院发回重审之后又被朝阳法院改判的离婚案件判决书。该案颇为复杂,但在本离婚律师的不懈努力下,经过二审上诉和发回重审,如今终于为我的当事人争得了本应在离婚中应得的财产权益。案情大致是:我的当事人卢女士(化名,离婚原告)与刘先生(化名,离婚被告)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出资60余万元在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附近购买了一套房产。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打算协议离婚。于是,刘先生委托律师起草了《离婚协议书》与《房产分割协议书》。双方于201385日对二份协议书同时签字并摁了手印。其中,《房产分割协议书》中约定:“本协议书签订后3日内,由刘先生负责出售上述房产,卖房款卢女士得十分之一,其余归刘先生所有。”而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1、婚生子女小红(化名)由刘先生抚养,鉴于绝大部分卖房款归刘先生所有,故卢女士不用支付子女抚养费;2、关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双方无其它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分割部分附《房产分割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刘先生于一个月内便委托中介将房屋出售,出售价格为398万元。刘先生留下绝大部分卖房款后,仅将39.8万元汇入卢女士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此时,双方尚未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卢女士便发现刘先生将孩子藏了起来,不让卢女士看望。双方为此发生矛盾,既然无法好合好散,卢女士便向朝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平均分割卖房款并确定自己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然而,朝阳区法院一审虽然在判决离婚的基础上支持了卢女士的探望要求,但以《房产分割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署且所涉及的卖房款已经实际分割完毕为由驳回了卢女士平均分割卖房款的要求。眼见自己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即将要吃大亏,卢女士马上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

了解案件详情之后,本离婚律师召集团队的全体成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经过多次讨论后一致认为:朝阳法院的一审离婚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际上违反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该规定为:“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案中,刘先生与卢女士同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与《房产分割协议书》。从《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卢女士不用支付子女抚养费原因的解释上来看是以《房产分割协议书》的卖房款分配方式作为原因的。另外,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措辞也表述为“附《房产分割协议书》”。由此可见,这两份协议书并非各自独立、互不相干的,实际上《房产分割协议书》是作为《离婚协议书》的附件而存在的,而且是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所以,卢女士有权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认为《房产分割协议书》未生效并要求法院重新分割。另外,朝阳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还有一处致命伤,即认为《房产分割协议书》中所涉及的卖房款已经实际分割完毕,所以卖房款的所有权已经确定,卢女士也因此无权要求重新分割。对此,本律师认为:基于《房产分割协议书》未生效。那么,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涉案房产卖掉所得卖房款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卖房款在哪一方名下,也无论实际占有的数额多少,均应认定为仅是一种暂时的保管,不能据此认为卖房款已经变为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无需再次分割。

鉴于上述原因,本律师认为朝阳法院的这个错案必须得到纠正,于是我们代表卢女士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很快三中院便以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朝阳法院由庭长牵头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最终,朝阳法院认定原来的判决的确存在错误,并重新出具了离婚判决书。我的当事人卢女士终于获得了本应得到的卖房款的一半——1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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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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