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正处于起诉离婚阶段的当事人都会千方百计地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为自己争取最大权益。于是,有些当事人的父母,尤其是女方的父母便以当初女儿出嫁时曾经给过若干陪嫁物品(包括钱款、电器,甚至对新房的装修出资等)为由,认为这些财物是父母或者给自己女儿的,既然双方马上就要离婚,那么小两口要退还给父母。有的父母甚至为此将小两口起诉至法院。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父母能否要回陪嫁物品的关键在于对当初父母给陪嫁物品行为性质的确定,并根据性质的不同做不同的处理。
绝大多数情况下,父母在女儿出嫁时陪送财物行为的性质应属于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予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同时,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由此可见,除非父母能拿出相反的证据证明陪嫁物品的行为不是赠与,否则,法院基本上都会认定为赠与。既然,陪嫁的物品已经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在小两口离婚时当然无权索回。
当然,离婚诉讼的实践中也会出现个别情况,如父母持有小两口收到陪嫁物品(多数是钱款)后所共同书写的借条。此种情况下,由于借条可以作为相反证据证明陪嫁物品的行为并非赠与,而是借贷。此时,法院就应当支持父母要求小两口返还陪嫁物品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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