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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存款婚后交给对方,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198 次浏览 | 分享到:

绝大部分离婚案件均会涉及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准确区分案件所涉财产的性质是处理此类问题的关键。但有时双方均很难举证证明财产的性质,故法官应依据日常生活经验与常识进行判断。本律师曾代理过一起男方将自己婚前存款转账给女方,却在离婚时要求女方返还的离婚案件就很具有代表性。该案情况大致是:张先生(化名,原告)与刘女士(化名,被告)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张先生将自己婚前积攒的20万元存款转账至女方名下并由刘女士管理日常开销。同时,双方未曾签订过夫妻财产协议。后夫妻感情破裂,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以上述20万元是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只是要求李女士代为保管为由要求刘女士予以返还。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张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当初的银行转账明细。而该款项实际已在日常生活中消耗殆尽。作为李女士的代理人,本离婚律师认为:刘女士虽然曾经收到过该款项,但张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委托刘女士代为保管,而该款项转账至今已经过很多年,刘女士用于日常生活并消耗殆尽符合情理,所以对于张先生的转账行为可以依据生活常识判断是张先生自愿将自己婚前个人财产供夫妻婚后日常生活使用,张先生的返还要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应该驳回其请求。

该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双方均无法证明财产性质却又必须由法院进行定性的离婚案件。很明显,张先生虽然可以证明该财产曾经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但无法进一步证明其转账给刘女士的真实用意。最终,法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的立法精神,结合生活常识与常理,认为张先生转账的真实用意就是为了夫妻日常生活开支而支持了本律师的意见,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驳回了张先生的要求返还存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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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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