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律师处理了一件双方离婚后补签离婚财产协议的案件。情况大致是:陈先生(化名)与孙女士(化名)于今年4月份在西城区法院经调解离婚。为了少交诉讼费,双方在法庭上均称没有离婚财产可供分割。而实际上双方有一套位于西城区、价值约400万的房产。离婚后,双方自然要解决对房产做个约定。那么,双方可以在离婚后再处理离婚财产吗?双方就此达成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是个附带问题,并不一定要在离婚诉讼中解决。本离婚律师曾代理过很多此类案件,法院也是可以处理的。其次,离婚后双方就分割财产问题达成的协议也是有效的。该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意思表示真实,则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如果日后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需要以此协议为依据,另行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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